破产清算的清算人任职资格
时间:2023-06-11 22:00:48 4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我国清算人可以由法人担任。我国立法对于清算人可否为法人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来看,“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人由股东组成”,而有限公司股东并不限于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由此推知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人可以由法人担任。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人可以由“董事”组成,从立法上看对法人能否为公司董事的问题没有规定;但理论上主流意见也认为,我国《公司法》应解释为允许法人董事的存在.从实践的角度来看,要想实现对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公平保护,保证清算过程中清算人的独立性,应该改变目前《公司法》的立法现状,明确规定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组织来担任清算人.在条件成熟时引入职业清算人制度,因此,这必然要求清算人可以由法人来担任。

(2)我国股份公司的法定清算人应该由董事股东担任。从《公司法》184条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清算人应该为公司的董事,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董事都适合担任清算人呢?笔者认为,参照200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企业法人终止后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和2001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代表的股东”担任清算组织人。因为有此义务,如果不履行,那么非股东董事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未组织清算的赔偿责任可能远远大于其所获得的酬劳。所以如果让董事会中的所有董事承担组织清算的责任,显然对于那些董事会中的非股东董事是不公平的。因此,由公司董事会中的股东担任法定清算人更为合适。

(3)我国立法对于清算人的任职资格应该做出明确规定。在公司非破产清算中,为了能够公平、公正的处理利害关系人的各方利益,我国立法应该对于清算人的资格做出明确的规定,如立法规定的“有关人员”或者“有关专业人员”的主体范围,选任的清算人应该具备的条件,清算人的消极资格等等,以更好的保证清算事务的顺利进行。从国外立法发展的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国家强调清算人的专业资格。因此笔者建议,我国立法应该明确规定清算人的组成上必须有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参加,并且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建立我国的职业清算人制度,实现清算人员职业化、清算活动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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