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邓舸介绍说,考虑到《办法》的调整范围涵盖了各类私募基金,《办法》根据各类私募基金的一般特点,在部门规章权限内,明确了相应处罚。对违法《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进入措施。对于私募证券基金,鉴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已规定了相关罚则,《办法》特别明确: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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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设立后,向责任人提出请求的任何人,不得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责任人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扣押,或者基金设立人已经提交抵押物的,法院应当及时下令释放或者责令退还。
责任人申请责任限制和设立责任限制基金,都不表明其对责任的承认,经过法院审理后,如果查明责任人不应承担责任,则基金应该退还给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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