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诉讼请求未涉及到任何形式的财务关系,每起诉讼案件的基本费用在人民币800元至10000元之间;
如若涉及到财务关系,则需额外支付每项基础服务的费用,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对于涉及的财务价值超过10,000元的争议,将根据以下比例进行分段累计计算。具体的计费比率如下:
1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5%至6%的费用;
1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4%至5%的费用;
10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3%至4%的费用;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2%至3%的费用;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1%至2%的费用;而对于价值超过50000000元的部分,仅收取0.5%至1%的费用。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诉讼请求未涉及到任何形式的财务关系,每起案件的基本费用在人民币1500元至12000元之间;
如若涉及到财务关系,则需额外支付每项基础服务的费用,金额为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元。
(三)在审判阶段,如果诉讼请求未涉及到任何形式的财务关系
(1)作为被告方辩护律师的情况下,每起案件的基本费用在人民币2500元至20000元之间;
(2)作为自诉人或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下,每起案件的基本费用在人民币2000元至15000元之间;
如若涉及到财务关系,则需额外支付每项基础服务的费用,金额为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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