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及时更新下列信息,并可以通过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一)物业服务人营业执照,物业服务事项和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等;
(二)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三)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以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
(四)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情况以及收益收支情况等;
(五)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除了法定的公示和报告义务以外,如果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员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其他公示事项和内容,物业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公示。
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答复。物业服务人应当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监督,每年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律师补充:
对于物业公司利用原有停车位、人防车位、自设车位开展营利活动而获取收益的,属于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在扣除其合理成本之后,余下收益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无论是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均应当定期将停车服务事项、负责人员、收费标准、相关收益及成本开支予以公示。
如果物业企业未按规定如实公示有关信息,区住建房管部门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全文66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