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情况中,对于员工因旷工而被解除雇佣关系的问题,其实既非绝对,也并非必然。
因为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我们并未找到有效的条款表明,员工的具体旷工会导致自动触发辞退机制。
因此,多数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因某位员工的旷工行为而解聘他,主要取决于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以及该员工在任职之初与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载明的条款和条件。
那么,假如一名员工旷工行为较为频繁并掺杂着经常性早退或迟到现象的话,这种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本公司的规章制度,此时,若用人单位内部的章程或者与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的辞退规定,则该员工可能会面临被终止聘用关系的命运,并且无需向其支付任何额外的经济赔偿。
另一方面,倘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经过了劳动者代表会议的讨论且已向所有员工进行过公告,那么,每位员工都应该严格遵守这些规章制度。
同样地,如果员工的旷工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这些规章制度,即使得到公司的警告但仍旧未能做出纠正,此时,用人单位有权依法终止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且在此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为员工自身过错行为所致,用人单位无需向其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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