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城区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有了好消息,昨日,经市政府批准,宜昌市城区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正式开始实施。
对象及条件
此次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是指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及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和中央下放企业)、集体企业、原国有和集体改制企业中,按当时政策、经有工伤认定权限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认定为工伤,但尚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家属。
如何办理
其办理流程为,老工伤人员本人将《登记审核表》及相关资料交给各归口单位。即:有用人单位的老工伤人员交给用人单位,无用人单位的老工伤人员交给主管部门,关改破企业的老工伤人员交给市国资委。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后,为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核定等相关手续,并为每个参加的老工伤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处为老工伤人员支付相关待遇。
执行标准
按照规定,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支付渠道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的,由原渠道解决。关闭破产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纳入前的标准支付。纳入前标准低于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伤残津贴计发标准以老工伤人员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生活护理费计发标准以上年度统筹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工亡职工死亡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工亡职工死亡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
其他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据悉,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的各项待遇从纳入后的次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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