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单位的房改房离职后单位不给办理产权证,签订的合同有效吗?有效。
从法理上讲,单位无权收回住房。房改是国家对其工作人员的一种福利补偿,与工作年限、学历、职位等挂钩,分得房后,房主应对房屋享有应当的财产权利。单位往往已分房为条件,强迫职工签订所谓服务承诺。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违背职工意志的,在法律上也没有依据。但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受理此类案件,这我认为也不妥。至于辞去公职,单位更无权阻拦,劳动者由自主择业的自由,这是受法律保护的。
房改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其一,合同有效与无效的认定,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分析,涉及到优先保护所有人的利益还是优先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前者代表的是财产静的安全,后者代表的是财产动的安全。在市场经济社会,财产交易安全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因为在市场经济社会交易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交易数量增多,交易频率提高,如果设置过于苛刻的注意义务,就必然导致交易效率降低,同时由于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使已经完成的交易链条被打乱,不利于社会财富的积累。就本案而言,买受人亦无须负担调查该房屋是否有共有人的义务,因为房改房并不意味着一定存在共有人,如基于夫妻单方的条件购买的房改房。此外,房产证的目的就在于权利公示,如果房产证本身不能证明其权利主体,而另需由买受人进行调查,则房产证就丧失了其存在价值。
其二,出卖人不能以买卖合同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买卖合同未经共有人同意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权利只能由共有人自己提出,共有人既可以单独提起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之诉,也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以达到维护自身权利的目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共有人还可以要求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即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就是说,共有人享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选择权,本案中共有人没有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说明其未选择通过确认无效之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法院也不应当主动确认合同无效。
其三,对于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法院能否一律依职权确认合同无效?笔者认为,应区分为两种类型区别对待,对于损害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当由第三人提起确认无效之诉,第三人不提起确认无效之诉的,法院不主动确认合同无效。此种情形下,因仅涉及民事主体个人之间的私利益,不涉及公共利益,法院无主动干预之必要,应保持其中立地位。只有合同损害不特定第三人利益时,法院才有主动干预之必要,因为不特定第三人代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损害的是特定第三人的利益,无须法院主动认定合同无效。此类合同应属于效力相对无效,即此类合同要确认无效,需权利人提起确认无效之诉,在权利人不提起无效之诉之前,合同是有效的。以此区别于绝对无效合同,绝对无效是谁都可以主张它无效,而相对无效,只有特定第三人可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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