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第二套商品房可以继续申请使用第二套公积金贷款,但停止向购买第三套或以上住房的职工发放公积金贷款。
2、如果按揭购买商品房(住宅),然后出售,现在准备购买新的商品房(住宅),申请公积金贷款仍然是第一套。与商业银行不同,银行承认住房也承认贷款,而公积金中心只承认住房而不承认贷款。也就是说,公积金中心只承认申请人目前的财产,而不计算其财产和抵押贷款的历史记录。
3、职工的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的需要时,职工可以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受托银行应当以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的组合形式向职工发放。
4、公积金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即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下同)以购买的住房为抵押物。借款人应当按照本行规定的期限与受托银行签订抵押担保。借款人应当按照本行的期限和其他抵押贷款中心办理抵押贷款,并按照本行的形式向受托银行办理。《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指定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存款、归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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