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未能按期交付房屋的开发商提起诉讼以要求支付违约金这一行为是否具有可行性,有必要明确指出,这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在该条款中,对于当事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履行或不符的情况,应由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其次,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性质问题,我们需要明确其属于不动产纠纷范畴。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类型,这些纠纷通常会被视为不动产纠纷并据此确定管辖权。如果已经完成了不动产登记手续,那么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录的地址将被视为不动产所在地;反之,若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则通常会将不动产的实际所在地认定为不动产所在地。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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