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如果商品房的实际交付时间晚于约定时间,且在经历了开发商连续三个月份的有效催告依然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之后,购买方是应当享有要求退回所购房屋的合法权益。在经过该操作流程并最终获得批准之后,购买方将有机会立即收取到此前支付的预付款项。身为房屋所有人,您拥有向开发商发出催告的法定权力,以此来促使他们尽快完成房屋的实际交付工作,同时对于超出约定期限的延迟部分,也应给予相应的赔偿。假如在发出催告后的第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未能履行房屋交付的法定义务,并且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或者理由,那么您将依法享有解除与该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权利。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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