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不能获得房屋购买权的受损害方而言,需补偿其因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同时需支付不超过已经支付房款两倍的赔偿款项。
依据现行法规,假如房屋出售者因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导致该协议无效或被撤销、解除,那么买方就有权要求卖方归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产生的利息收入,以此作为对商品价值损失的弥补;
此外,买方还有权向卖方提出赔偿请求,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其已支付购房款的两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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