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支持了妻子的诉讼请求。
2011年8月26日,原告夏女士与被告李先生协议离婚,约定由李先生抚养2001年出生的女儿甜甜(化名),抚养费自理。可是,离婚后李先生并未按约抚养甜甜,反而更换了家中门锁,致使孩子不能进家,只得随夏女士生活。这期间,李先生也从未给付抚养费。2015年5月,夏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孩子归自己抚养。
法院认为:李先生未按离婚协议约定抚养其女甜甜,不尽抚养义务,且甜甜自父母离婚后一直随夏女士生活,其已满10周岁,在庭审中要求继续随母亲生活。因此,由夏女士抚养甜甜有利于其健康成长,遂判决孩子由夏女士抚养。同时,判决李先生自2015年4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夏女士抚养费600元至甜甜年满18周岁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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