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税法规定了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税法规定了财政拨款、实务中理解偏差较大。目前政府为了实行其职能,或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中央和地方政府常常会给企业一定的资金和实物帮助,既有无偿的也有有偿的,不少企业都理解为财政拨款,列入不征税收入项目,侵蚀的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也给自身带来了税务风险。为此笔者认为应当不可小视。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准则),谈谈政府对企业补助收入如何进行走账,结合税法进行纳税纳税调整,汇算清缴以纳税人为主,企业纳税人做好纳税调整。目前尚未实行准则的企业,建议涉及政府补助收入的核算,走账时可参照使用,因为在准则前的相关会计制度和通则,对政府补助收入涉及极小,不适应当前会计核算的需要。
企业取的财政拨款,是和事业单位不同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确认收入,同时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税法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对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皆应按照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确认收入,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例1:A企业仓库,20×8年实际国家储备粮油糖储备量1.2亿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按照企业的实际储备量给予每斤0.001元的粮食保管费补贴,于每个季度初支付。20×8年1月10日,A企业收到财政拨付的补贴款。
A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8年1月1日,A企业确认应收的财政补贴款:
借:其他应收款120000
贷:递延收益120000
(2)20×8年1月10日,A企业实际收到财政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120000
贷:其他应收款120000
(3)20×8年1月,将补偿1月份保管费的补贴计入当期收益:
借:递延收益10000
贷:营业外收入10000
20×8年2月和3月的分录同上。
例2:C企业是客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公共广场部分不征税,该企业的适用土地使用税先征后退政策,经计算按实际缴纳先征后退70%。20×9年1月,该企业实际税额152万元。20×7年2月,该企业实际收到退还的土地使用税额106.4万元。
C企业实际收到返还的税额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64000
贷:营业外收入1064000
以上例子都是企业已经发生了费用支出,政府对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例1中,发生的保管费用已在营业费用扣除,企业计算利润总额已扣除;还有财政贴息,发生利息费用已计入财务费用,企业计算利润总额已扣除;例2中,企业支付土地使用税已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计算利润总额已扣除;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税法规定确认原则,配比原则规定同一项支出,不得将未发生的费用进行扣除,企业发生的费用,得到政府的补偿,一笔支出,加上取得的收入,两项一加一减,差额计利润总额,无需再进行纳税调整。如果单纯地认定财政拨款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违背了配比原则,从而也违背其他四项原则。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例3:20×7年12月,某化工园区一公司,经环保部门整治,需购置一台环保设备,预计价款为500万元,省财政可给予补助,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补助210万元的申请。20×8年3月1日,政府批准了甲企业的申请并拨付甲企业210万元财政拨款(同日到账)。20×8年4月30日,甲企业购入不需安装环保设备,实际成本为480万元,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设无残值)。20×9年4月,甲企业出售了这台设备,取得价款12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8年3月1日实际收到财政拨款,确认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2100000
贷:递延收益2100000
(2)20×8年4月30日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4800000
贷:银行存款4800000
(3)自20×8年5月起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月末)计提折旧,同时分摊递延收益:
①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40000
贷:累计折旧40000
②分摊递延收益(月末):
借:递延收益17500
贷:营业外收入17500
(4)2015年4月出售设备,同时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①出售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960000
累计折旧3840000
贷:固定资产4800000
借:银行存款12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960000
营业外收入240000
②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借:递延收益420000
贷:营业外收入420000
是政府补助形成企业当期的资产,不应在当期全部确认收入,如果在取得收入当期取得收入,直接计入收入总额,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有失公正,会导致两种情况的发生,第一,企业当期有应纳税所得额,再加上直接计入的政府补助收入,会加大企业的纳税负担,第二,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红字较大,并在以后五年内有应纳税所得额,会导致各年税收收入不均衡,甚至有被抵消的可能。例3中,企业应分期确认政府补助收入,在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再做调整。如果当期政府补助收入补助给企业拆除的资产,作为财产损失的减项,超过政府补助收入部份的财产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3号令和相关税法规定,报税务机关审批扣除,未超过则作收益。
全文2.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9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