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子关系是否可以解除?
父子关系属于血缘关系,这是不能用法律“断绝”的。
所以,在《民法典》中都有关于父子之间有抚养关系、赡养关系和继承关系的规定,没有“断绝父子关系”的规定。
既然没有规定,就没有相关的“程序”可言了。
例如,《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既然法律规定了父子关系是法律的义务,如果有一方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那么,显然是“断绝”不得的。
二、《宪法》中对于子女与父母关系的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父母子女之间有抚养教育、扶助的权利义务,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解除。这种解除之成立主要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收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的规定。非经如此,亲生父母子女之间关系不得解除。即使自愿订立了“解除父子关系协议”,但实际上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亲生父子关系是不能自行解除的,双方订立的“解除父子关系协议”即使自愿达成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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