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可以改,但是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理由必需充分。
1、名中字有歧义。中国的同音字很多,父母给小孩起名时,考虑不周全,到小孩读书的年龄时,因姓名中文字有谐音,产生歧义,容易造成尴尬。这是向派出所改名的理由之一。
2、姓名带有生僻字。生僻文字,难认,读半边或读字的上下,容易造成笑话;虽然公安户籍系统中的字库字数远超民间电脑字库的字数,但也存在生僻字的可能。
3、夫妻离异小孩由女方抚养或女方再婚,小孩需要改名。为便于小孩身心健康成长,经生父同意,可以为小孩改名改姓。
一、姓名更改流程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2、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
5、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
6、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查、所长批准后,报上一级公安局批准,予以更改;变更姓名以一次为限。
二、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的情况
1、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
2、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3、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
4、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
5、变更后的姓名有违公序良俗或易引起重大误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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