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记者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随着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上涨,低收入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也将“水涨船高”。因此,根据前不久发布的2004年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这类低收入生育妇女今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也将从1847元涨至2033元。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0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截至目前,上海市已有450万从业人员参加了生育保险,14万名生育妇女领取了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人均待遇标准为8500多元。
修改后的《办法》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累计未满一年的从业及失业的生育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全都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修改后的《办法》还提高了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从原来的2500元调整为3000元;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从原来的400元调整为500元;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从原来的200元调整为300元,进一步保证了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医疗需求,保障了生育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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