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若卖方或售房人员实施不当手段,构成对购买房屋者的欺诈行为,导致后者遭受财产损失,购买房屋者有权要求卖方或售房人员全额赔偿其所承受的经济损失。在计算赔偿数额时,需按照购房者实际支付的房价作为基准,并在此基础上乘以三倍的倍数予以赔付。但若索赔金额低于人民币五百元,则适用最低限额五百元的标准予以赔付。若当事商家拒绝履行赔偿责任,购买房屋者可采取以下途径加以解决:
首先是投诉调解机制。当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产生消费权益纷争之时,消费者可寻求消费者协会的协助,即借助第三方公正的力量来协调争议双方的立场,促使双方达成共识,从而化解矛盾。
其次是行政申诉渠道。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出现权益纷争之后,消费者可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请求行政机关介入处理,这种方式具有高效性、便捷性以及强制力强等优点。消费者在决定申诉时,通常需要以书面形式表达自己的诉求、理由以及相关的事实依据。若与经营者达成和解协议,消费者可撤销申诉申请,转而请求行政机关出具调解书。
再次是仲裁机制。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前提下,可自愿将争议事项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并由仲裁机构做出最终的判断或裁决。仲裁制度具有以下显著特点:当事人程序简化、一裁终局、专家仲裁、仲裁费用相对较低、保密性好以及对当事人情感影响较小等。仲裁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若当事人仅部分胜诉,则仲裁庭会根据各方面责任的大小,合理分配仲裁费用。
最后是诉讼途径。消费者因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判决。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损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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