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探讨在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间离职是否仍属于应届毕业生之列,实际上最为关键之处在于毕业生是否与学校及用人单位签署过三方协议。
当尚未完成学业便积极投入寻找工作的环节,例如参加各大高校举办的校园招聘会,成功吸引到某家企业的青睐时,此时学校可能会强制要求企业与该名学生共同签署三方就业协议书。
一旦双方达成共识并签署此份协议,则意味着该名学生不再被视为应届毕业生身份,而是转变为已进入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
此外,若某些毕业生尽管已经顺利毕业,但仍然未能及时寻觅到合适的岗位,且备受两年左右的待业困扰。
在此种情况下,只要其个人档案始终保存在学校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彼等均可继续享有应届毕业生这一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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