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人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的财产线索,协助法院执行。这有利于强制执行工作的有效开展,有利于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强制执行,也有利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它们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以申请执行为依据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
2。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债务人尚未履行义务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是个人的,为一年;当事人双方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为六个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是当事人一方因生产生活急需而采取的措施。无论是否急需,只有当事方最清楚。因此,人民法院只能在当事人提出申请时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不提前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裁定的先予执行,实际上是在判决确认前实现未来判决确认的部分实体权利。因此,裁决的优先执行必须建立在当事人之间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上。”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明确谁是享有权利的一方,谁是承担义务的一方,以及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承担什么样的义务。所谓“严重影响”,是指申请人难以甚至不可能维持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对申请人没有影响的,不能采取先行强制措施。(3)被申请人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例如被申请人即将破产,或者被申请人没有金钱或任何有价财产,则不能裁定提前执行。
当事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职权查询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然后执行。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不妨咨询我们的律师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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