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的财产线索需要申请人提供吗
时间:2023-07-16 19:13:12 47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强制执行的财产线索需要申请人提供吗

强制执行的财产线索不一定需要申请人提供。

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时,如果有财产线索,需要向法院提供,由法院核实后依法强制执行;如果没有财产线索,不影响法院的执行程序,可以由法院依法进行调查。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因此,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的,法院也可以通过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是人民法院查询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被强制执行前会通知本人吗

法院强制执行会通知被执行人。法律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此法院强制执行会通知被执行人。

三、法院强制执行费用怎么算

强制执行费用标准是: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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