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应当符合下列两方面的条件:第一,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转让。如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需要经过普通合伙人或合伙人大会的同意,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等情况时,有限合伙人就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第二,合伙协议允许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无论合伙协议中有无其他限制条件,该有限合伙人均应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一、合伙人的身份继承程序是怎么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二、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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