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退伙可以不用转让股权。退伙的,需要由合伙人对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伙相应的份额。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有限合伙人退伙的条件与普通合伙人退伙的条件区别
1、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第79条)。这是因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对合伙事业没有实质性影响。再者,有限合伙一般投资回报期很长,要求丧失行为能力人者退伙,就不能取得合伙的收益,因而不够公平、如果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为退伙事由,从其约定。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格(第80条)。这是因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的出资转让给有限合伙以外的人,对有限合伙事务没有实质性影响。这样处理既可减少因退伙而进行结算的麻烦,又能维护有限合伙财产的稳定。
关于有限合伙人的退伙,这与普通合伙人的退伙要求是不同的。根据《合伙企业法》中的规定,普通合伙人除了可以退伙外,还可以被依法除名。而作为有限合伙人,即使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就已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这种情况下其他合伙人也不可以因此要求其退伙。要注意的是,在其退伙之前合伙企业产生的债务,一般是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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