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料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具体处罚如下:
(1)、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法律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开设工资专用账户的处罚是怎样的
1、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由人社部门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且进行信用惩戒。
2、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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