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享受税收优惠的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4、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上述民政福利企业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由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举办的,或必须是1985年8月31日之前由乡镇企业、街道办企业转办的;
2、必须是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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