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导致交通事故的,如果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由避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迫不得已采取的或保全的利益大于受损害利益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
1、起因条件。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2、时间条件。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5、限制条件。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当危害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
6、限度条件。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必要损害”的认定,应掌握以下标准。
(1)一般情况下,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益。
(2)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是最高权利。
(3)在财产权益中,应以财产价值过去时行比较,从而确定财产权利的大小。
(4)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能两全时,应根据权益的性质及内容确定权利的大小,并非公共利益永远高于个人利益。
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有哪些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有:
1、危险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非法侵权;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广泛,可以是非法侵权,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和动物侵权;
2、紧急避险必须是出于迫不得已,正当防卫没有这样的要求;
3、对主体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要求主体不具有特定身份,而且正当防卫没有这样的要求,任何人都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4、避险保护合法利益,损害合法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选择法律,两害相全取其轻,避险保护的利益必须大于避险行为损害的第三方的利益,如果等于或小于损害的利益,避险就没有意义,法律也没有保护的必要;
5、实施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权人实施,紧急避险必须向第三方实施。
三、紧急避险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紧急避险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2、客观上具有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
3、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
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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