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员工在被公司解雇时是否需要经济补偿
精神病员工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取决于具体分析:
1.对于仍在试用期的员工如果该员工是新员工在试用期内,只要贵公司规定员工在招聘过程中必须“健康”,如果员工患有精神疾病,不符合贵公司的聘用条件,贵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终止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他按照离职程序离职,就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2.对于已通过试用期但仍在合同期内的员工,
如果该员工是正式员工,在合同履行期间患有精神疾病,并依法享受病假,就像普通非职业病一样,贵公司需要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的长短一般根据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具体为3-24个月),请参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满后,贵公司可根据《关于精神病合同工医疗期的批复》、《关于精神病患者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批复》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员工的治疗情况:
1)如果精神病员工已治愈或病情非常轻微,且在医疗期间得到稳定控制,如果精神病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贵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贵公司应妥善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疾病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发现精神病员工无法工作,贵公司可提前30天发出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终止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标准支付其经济补偿,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当于员工标准工资3-6个月的医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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