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又以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哺乳期家庭暴力离婚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82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综上,在哺乳期原则上不允许离婚的,但女方受到家庭暴力,法院会受理,且根据法律规定,无过错方是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
二、法律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行为有哪些
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有: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索要青春损失费法律是否支持
索要青春损失费法律不支持,法律没有支持青春损失费的规定,只有夫妻离婚,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况之一的,无过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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