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理赔人按照《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理赔,对产生该海事理赔的船舶有优先理赔的权利。根据《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当事人常常居住地法律或其他与该合同最密切相关的法律。因此,船舶优先权适用于哪个国家的法律,必须根据当事人的选择来决定。
海商法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期限是多久
1、海商法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期限是一年。
2、根据法律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的船舶优先权消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十九条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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