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摊面积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设施,其所有权归属于全体业主,他们依法享有的是对该面积的共同占有权、使用权以及收益权等各种权益。无论是任何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对于公摊面积的经营或者非经营性的使用行为,都必须先征得全体业委会的一致赞同与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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