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属于刑事公诉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刑事自诉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1.贪污案(第382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
2.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3.受贿案(第385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4.单位受贿案(第387条);
5.行贿案(第389条);
6.对单位行贿案(第391条);
7.介绍贿赂案(第392条);
8.单位行贿案(第3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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