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入伙条件如下:新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在签订合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如实告知新合伙人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入伙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合伙协议中,还应当告别载明下列事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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