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联合承包是指两个或多个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共同承担建筑工程的行为。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此外,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均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工程联合承包是指两个或多个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共同承担建筑工程的行为。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均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建筑工程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
承包建筑工程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是建筑行业管理中的重要内容。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以任何形式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建筑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同时,《建筑法》也明确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将工程分包给个人。
因此,承包建筑工程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是建筑行业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工程质量和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持有资质证书,按照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不得超越或支解承揽工程,也不得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建筑法》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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