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3-04-24 08:43:32 8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闽价电[2009]32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中石油福建销售分公司、福建联合石化有限公司、各成品油经营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9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标准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提高480元。我省中心城市福州市的90号汽油(Ⅱ)最高零售价格由现行7430元/吨调整为7910元/吨;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由现行6680元/吨调整为7160元/吨。

根据现行我省“三价区高于一价区100元/吨,二价区高于一价区35元/吨”的规定,调整后的我省各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一、附表二。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各价区划分及有关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我省未实行统一配送,省内成品油批发企业销售给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35元/吨确定。调整后的我省各价区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水平见附表三。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管理,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以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五、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0日零时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2009年11月9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95号)

附表一:福建省各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一)

单位:元/吨

价区

90号汽油(Ⅱ)

93号汽油(Ⅱ)

97号汽油(Ⅱ)

0号柴油

—10号柴油

一类价区

7910

8385

8859

7160

7590

二类价区

7945

8420

8894

7195

7625

三类价区

8010

8485

8959

7260

7690

附表二:福建省各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二)

单位:元/升

价区

90号汽油(Ⅱ)

93号汽油(Ⅱ)

97号汽油(Ⅱ)

0号柴油

—10号柴油

一类价区

5.86

6.21

6.56

6.07

6.43

二类价区

5.89

6.24

6.59

6.10

6.46

三类价区

5.93

6.28

6.64

6.15

6.52

附表三:福建省各价区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表

单位:元/吨

价区

90号汽油(Ⅱ)

93号汽油(Ⅱ)

97号汽油(Ⅱ)

0号柴油

—10号柴油

一类价区

7575

8050

8524

6825

7255

二类价区

7610

8085

8559

6860

7290

三类价区

7675

8150

8624

6925

7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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