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价格的社会监督
价格社会监督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价格行为进行的监督。价格社会监督与政府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共同构成了我国价格监督检查网络,具有覆盖面广、群众性强、反映价格动态灵敏的特点,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社会对价格进行监督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社会组织对价格进行的社会监督。《价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这里明确了社会组织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2)消费者对价格进行的社会监督。除《价格法》明文规定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价格违法行为也是一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费者自然有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权利。(3)新闻单位对价格进行的社会监督。新闻单位对模范执行国家价格法律、政策的经营者进行宣传报道,曝光价格违法行为中的典型案例,既宣传了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群众也得以明了相关的价格政策。(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价格违...查看原文
2价格监督检查
价格监督检查的概念价格监督检查是价格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对违反价格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审理与处置等活动的总称。价格的监督检查是价格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加强这一环节的工作对于价格法律、法规的贯彻与执行有重大意义。价格监督的特征价格监督检查属于行政监督检查的一种。其特征有:1.价格监督检查的主体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2.价格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价格管理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机关。价格监督可以分为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两种形式。政府监督是价格监督的主要形式;社会监督是指非政府机构对价格进行监督。社会监督的种类有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对价格的监督、新闻单位对价格的舆论监督。价格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障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顺利贯彻执行;(2)监督落实各项价格调控措施,确保价格改革和价格监管目标的实现;(3)完善价格监督检查网络,切实维护价格秩序;(4)健全价格法制,严格依法行政。价格监督检查的原则价格监督检查应遵循的原则...查看原文
3价格监督部门的职权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查看原文
4价格监测含义
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公布的活动。价格监测以定点检测和周期性价格监测报表为基础,并开展专项调查、临时性调查、非定点监测等,加强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动态监测和变化趋势分析,提高价格检测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价格监测的基本任务是调查和分析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反馈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并及时提出政策建议。...查看原文
5价格监测规定
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价格监测工作,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正确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公布的活动。价格监测的基本任务是调查和分析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反馈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并及时提出政策建议。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机构,明确价格监测工作职责,配备相应的价格监测工作人员,组织开展价格监测工作。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价格调查和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计算、传输、报告、分析、公布的具体办法,以及相应的价格监测项目...查看原文
6湖北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
2002年10月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二00二年十月十一日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价格监测工作,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商品、服务价格和成本的变动进行跟踪、采集、分析和发布的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支持价格监测工作的基础建设。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价格监测工作的需要,建立完善价格监测网络,健全价格监测机构,配备相应的价格监测工作人员。第五条价格监测实行监测报告制度。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和价格调控的需要,制定全省统一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全省统一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价格监...查看原文
7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
2002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市场价格监测工作,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成本进行跟踪、采集、分析和发布的活动。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对象,是指按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要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价格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工作。第四条价格监测实行监测报告制度。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价格监测网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要求价格监测对象提供有关的价格资料。第六条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在采集价格资料时,应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查看原文
8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预警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正确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预警,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宏观经济调控、社会发展和价格管理的需要,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等变动情况进行信息采集、分析、预测、报告和发布警示信息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预警活动。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领导,支持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基础建设。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监测分析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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