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分三个层次。
第一是“托底层”。主要是通过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农村“五保”等制度对城乡的贫困家庭和居民给予社会救助,通过社会福利制度对鳏寡孤独等特定群体给予照顾。所需资金全部由政府支出。
第二是“主干层”。主要是通过实施权利与义务相联系的社会保险制度,为参保人员提供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基本保障。政府强制或引导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并承担必要的财政责任。
第三是“补充层”。国家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根据条件,建立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发展商业保险,以满足不同社会成员的保障需求。
社会保险费包括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
概念: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1、基本养老保险费纳费人
具体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自由职业者、农民合同工。
2、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企业单位: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原则,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其中,企业社会统筹部分缴费比例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左右,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8%。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解除劳动关系后续缴费人员缴费率为20%。
事业单位:对费率的规定因地区不同而各不相同,具体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
3、费率和计费依据
企业缴费费率为20%左右,计费依据为上月工资总额。企业职工个人费率为8%,计费依据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
事业单位费率不同,职工计费依据为本人上月应发基本工资,单位以全部职工个人缴费之和为计费依据。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解除劳动关系后接续缴费人员的费率为20%,8%计入个人账户。计费依据为本人月工资收入。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费率为8%。计费依据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定。
4、基本养老金的使用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具体的政策是由劳动部门制定和解释。
(二)失业保险费
概念: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1、失业保险费纳费人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失业保险缴费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3、费率和计费依据
单位缴费部分费率为2%,个人缴费部分的费率为1%;计费依据为上月工资总额。
4、失业保险基金的发放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费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其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
概念:基本医疗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制度。
1、基本医疗保险费纳费人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2、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原则,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用人单位缴费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为本人工资的2%。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3、费率和计费依据
单位缴费的费率在6%左右,职工个人的费率为2%。
企业缴费部分的计费依据为上月工资总额,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职工个人缴费的计费依据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定。
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小病或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大病或住院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四)工伤保险费
概念: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企业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害时,获得医疗保障和经济补偿,享受职业康复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的制度。
1、工伤保险费纳费人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2、工伤保险缴费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缴纳,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征收标准为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乘以行业差别费率,平均工伤保险费率一般不超过1%。
3、费率和计费依据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立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立若干费率档次。一般在1%左右,定期由社保经办机构调整。计费依据为企业上月工资总额。
4、工伤保险金的使用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职工因工致残的,按照《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1994]第45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生育保险费
概念: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制度。
1、生育保险费纳费人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2、生育保险缴费
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缴纳。
3、费率和计费依据
费率为1%,计费依据为企业上月工资总额。
4、生育保险基金使用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的,可领取下列生育保险费用:按照上一年度市社会月平均工资计发的产假生育津贴(产假工资);从怀孕到生育期间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因生育直接引发感染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上一年度市社会月平均工资计发的男方护理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全文2.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9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