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公园管理办法》(1993年)
第八条建立省级**公园和市、县级**公园,由相应的省级或者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成立省级**公园和市、县级**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林业部备案。
《**公园管理办法》(1993年)
第六条**公园分为以下三级:(一)国家级**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二)省级**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三)市、县级**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广东省**公园管理条例》(2010年)
第九条**公园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设立国家级**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设立省级**公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设立市、县级**公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立**公园的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公园管理条例》(2010年)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公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森林、林木、林地以及其他土地的权属证明材料;(三)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可行性报告和森林风景资源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四)管理组织的职责、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广东省**公园管理条例》(2010年)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按照国家的**公园总体设计规范要求,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编制**公园总体规划。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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