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二、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三、办理地点
揭阳市榕城区临江北路市机关办公大院后市政服务中心大楼
四、办理材料
签名或盖章
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拟设立森林公园的区域位置、规划面积、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率、地理坐标和四界范围;
2、拟设立森林公园的景观资源特色和重要森林风景资源概况;
3、是否知悉市县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以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5、是否知悉市县级森林公园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能否严格遵守规定;
6、申请人的联系人姓名、电话和通讯地址。
1、申请人持有的林权证或土地证复印件。如申请人依法所有或使用的林(土)地因故未能发证,应提供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属上级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原件。2、申请人与其他权利人签订的书面协议,以及相应的权属证明复印件。拟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范围内包含他人所有、使用的林(土)地、景观(物)、历史遗迹、现代工程的,申请人应当与有关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
(1)林(土)地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以及景观(物)、历史遗迹、现代工程的名称、位置、范围或面积;
(2)权利人是否同意纳入拟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以及是否自愿遵守市县级森林公园管理规定;
(3)权利人是否同意服从申请人统一的经营管理(或规划管理);
(4)申请人向权利人提供的经济补偿方式;
(5)协议期限(建议期限为30—50年,应不超过权利人的权属期限);
(6)林(土)地、景观(物)、历史遗迹、现代工程属集体所有的,须由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3、所在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所属的上级部门)出具的权利确认证明原件。确认申请人依法拥有对拟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范围内各类森林风景资源统一的规划管理(或经营管理)权利。
由所在的县林业主管部门向市林业局提交,并加盖公章。内容包括:1、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区域位置、规划面积、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率、景观资源特色和重要森林风景资源概况;2、拟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近年来的保护、建设、管理概况;3、是否对拟设立市级森林公园进行了书面及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4、拟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是否符合审批条件,以及是否同意设立该市县级森林公园。
用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居民身份证或所在地的机构编制办公室批复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严格参照《拟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附后)》的要求编写,A4纸双面印制,简装,单独装订,同时报送1份电子文档,不得随意增删项目。
1、纸质。编印成画册,规格不超过25cm×30cm。封面注明森林公园名称,首页附森林公园简介。照片数量不少于30张,分别标注名称或文字说明,画面清晰、美观。照片内容应包括:公园内不同植被类型的代表性景观、重要的野生植物或古树名木、主要的野生动物、重要的地文和水文景观、公园四季的自然景观、重要的人文景观、旅游活动现状、基础设施现状以及可借景观等。2、电子版。文件为JPG格式,单张照片不小于1M,原始文件不小于500万像素。
VCD或DVD格式,高清摄像,时长不超过8分钟。光盘内容以如实展示森林公园范围内的特色森林风景资源及四季风光为主,并提供森林公园区域位置、规划面积、地理坐标、森林植被类型、动植物种类及数量、重点的风景资源特色等基本信息。配解说并标字幕,解说词应科学、严谨、准确,重要的景观景物及动植物应标注名称。
应载明管理机构名称、职责、管理制度、管理和技术人员配置情况(管理和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技术人员可兼任管理人员)、相关政策文件等内容,可汇编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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