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新政策
一、实施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生育保险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通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报销条件:
二、享受待遇条件
(一)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生育或者引、流产的医疗费,实行定额包干,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300元;
2.顺产或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2200元;
3.阴式手术产的2700元;
4.剖宫产的4600元。
(二)生育补助金。男职工的配偶生育前六个月以上无工作单位,且生育时符合济政字(2007)64号文件第三项第三款规定的,按照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男职工的配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育医疗待遇按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前款享受50%生育补助金的规定。
(三)生育并发症住院床位费据实报销(原30元/天,现40元/天)。
机关事业单位参照企业生育医疗费用标准执行。
济南生育保险报销有效时间最新消息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生育保险)工作,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93号)、《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6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通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均应参加生育保险。
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女职工生育时,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
(三)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单位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其缴费。
三、生育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一)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生育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后乘以产假天数(元以下四舍五入)。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生育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二)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生育或者引、流产的医疗费,实行定额包干,有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300元;
2.顺产或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1600元;
3.阴式手术产的2000元;
4.剖宫产的3800元。
(三)生育补助金。男职工的配偶生育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按照我市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1.生育前六个月以上无工作单位;
2.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3.男职工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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