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中,一定要遵循我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5号)和《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1号)的有关规定,不得搞厂家申报并以任何名目收取药品评审费;不得将没有获得国家部颁标准或收载入国家药典的药品列入目录;目录中药品不得使用和标注商品名(包括英文名称)。各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品种必须报经我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目录发布后要及时报我部备案。
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中切实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对不按规定执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经发现,将严肃进行查处并予以通报批评。
各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发布后,要加强与卫生、中医药、药品监督等部门的配合,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有关政策的宣传,严格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保障广大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用药需求,合理控制药品费用支出。
参见:《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97号)
执行日期:200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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