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劳动》读者报道:我在一家企业工作,现在想辞职,但公司领导不同意。我现在不能放弃。即使我愿意支付违约金,对方也不会报告。如果我不去上班,企业会因为我旷工而解雇我,这将扣除很多工资。我们的工作时间很长,每天13-14小时。对不起,我该怎么办?答:《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行使职业选择权,但其权利的行使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不仅是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经用人单位同意,但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超过30天,用人单位应办理相关手续
因此,如果您想辞职,但公司不同意,您可以提前30天向公司发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公司收到通知后30日内,您与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将依法终止,但您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工作时间方面,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延长的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并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如果公司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您也可以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规定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因此终止,您不能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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