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管辖权申请的异议如何书写
申请人:李XXXX,男,白族,1976年2月出生,15天,,云南大理XXXXXXXXXXXXX员工,402大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XXXXXX,电话号码138872XXXXXX。Br//P>申请:请求宜昌仲裁委员会裁定仲裁,驳回原告诉讼
事实和理由:
首先,本案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第条中明确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本案中,双方于2010年月日签署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并就处理争议的方式达成一致,这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属于仲裁范围,确定双方选择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未声明有仲裁协议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诉讼。即排除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在本案中,双方根据真实意思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第八条仲裁条款是解决双方争议的方式。仲裁条款对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作出了明确、具体的约定,具有仲裁条款的构成要件。本合同规定,如果文件中有有效的仲裁条款,争议的解决适用于其他合同,如果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应根据仲裁条款提交仲裁,并视为双方依法订立了仲裁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如果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应由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处理,但不包括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另一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仲裁协议后,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诉讼,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申请人认为:双方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就争议的处理方式达成一致,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如果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应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因此,我们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双方的仲裁条款,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附件: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核对)
提交给XX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XXXX
<201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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