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的诉讼技巧
时间:2023-07-08 08:06:04 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以孩子的名义写两份起诉状,诉讼请求是要求未抚养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应明确具体;整理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比如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等;

2、写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到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立案;若被告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则到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立案;

3、开庭审理;

4、判决宣告。

涉外离婚子女抚养费该如何处理

(一)抚养费标准:

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费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付,当然个案中肯定会有地区和经济水平上的差异。

(二)子女抚养费数额的考虑因素因素: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以上就是有关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问题如何解决以及涉外离婚子女抚养费该如何处理这两个问题的解答。由于涉外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往往在国外,因此,孩子势必会和一方分隔很远,实践中今后的探望权也不好得到实现。因此,如果您非常想要到孩子的抚养权的话,建议委托专业的涉外离婚律师处理,帮您拿到孩子的抚养权。

夫妻双方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继续生活,就会选择离婚,对于有孩子的家庭来说,离婚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会更具离婚夫妻双方的经济条件的不同有所不同,以保障孩子健康成长为前提,以上有关涉外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问题的解答到此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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