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征用土地的各项花费应当自征地赔偿、安置方案准许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先补偿后搬迁】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法定的清偿抵充的顺序是什么
抵充顺序是:
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充;
第二,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第三,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第四,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兖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第五,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第六,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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