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获得国家赔偿,根据性质不同,分为以下两类。
1、对于行政赔偿,赔偿请求人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递交申请书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难以书写申请书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口头申请记入笔录。
书面的申请书,应当包含受害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
2、对于刑事赔偿,请求人可以向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申请赔偿。
刑事赔偿递交申请书的格式与行政赔偿申请书相同。
受害人和受害人的区别
受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区别主要为:受害人为权利受到损害的民事诉讼当事人;而被害人则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国家赔偿法》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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