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碍国家建设用地征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集体土地上建筑物的强拆只能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行政机关都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取得法院强制执行许可前,行政机关无权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即使被征收人已依法获得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征收机关要实现强制拆迁,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然,上述农村房屋是指有合法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为合法的建筑物。没有合法证件,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为违法的,不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违法建设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止建设或者拆除后,当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设或者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停止建设或者拆除建设项目所在地可以责令有关部门采取查封、强拆等措施。政府作出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提前15天通知被拆迁人,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自动搬迁的,可以正式实施强制拆迁。在强制拆迁过程中,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负责人和被拆迁单位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的见证人,由公证部门保存被拆迁房屋及其物品的证据。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有被执行人在场。当然,如果他拒绝出席,执行机关的执行就不会受到影响。4被强拆房屋的证据保存时,公证机关应当通知被强拆人到场。拒绝出席的,公证人应当在笔录上记载。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清点登记,并做好分类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应当记录在案,由两名全权人员核对,公证人和在场人员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人应当在笔录中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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