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会遇到,诉讼中有明确的被告地址及电话,被告为了躲避诉讼故意不接电话或故意不来领取传票的情况。人民法院遇到这样情况往往会告知原告,让原告想办法再重新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或者电话,否则,法院就驳回原告起诉。司法实践这样操作是否有法律依据呢,到底驳回起诉合法吗?下面,我就针对这个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
一、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以下: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没有明确的被告;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
5、不属人民法院的范围;
6、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
7、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
8、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9、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
10、申请仲裁后仍不撤诉的。
二、驳回起诉后可以再起诉,分析如下:
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法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三、民事案件再审申请被驳回时的处理方法具体如下:
1、再审被驳回,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该抗诉期无期限规定;
2、人民检察院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院建议或者抗诉;
3、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院建议或者抗诉。
综上所述,已经裁定起诉被驳回,基于以下几种情况,主体不适格、被告不明确、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等。但是,驳回起诉后是可以再起诉的,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就可以。
四、被告人住址变了传票收不到
法院一般让原告找被告人,实在找不到可以公告送达。
如果确实没有联系到对方,且没有依法送达传票的话,确实不应当正式开庭。
打电话不通,可以提供具体地址后,在法院也无法联系到对方前提下,进行公告诉讼送达,公告期满视为对方已经收到。
五、驳回起诉后还能再起诉吗
驳回起诉后可以再次起诉。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有: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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