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调解一起因楼层高“缩水”10厘米引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集体诉讼案,由被告开发商赔偿原告35户业主8万元。
2008年4月至7月,赵某等35户业主购买了德州某商城的商品预售房,他们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开发商德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的第三条第三款约定“层高为2.9米”。然而,交房时,35户购房者却发现楼房建筑层高竟然缩水为2.8米,即少了10厘米。为此,35户房主集体起诉要求被告德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大家各项损失共30余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擅自变更,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德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鉴于赵某等35户业主要求赔偿的金额偏高,依据楼房的价格、楼房缩水的程度及对楼房使用价值的影响、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等因素,应当由被告酌情予以赔偿,以体现公平。遂一审判决被告德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赵某等35户业主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德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经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德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赵某等35户业主达成了赔偿额度为原审判决赔偿数额的80%即金额8万元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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