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这是按照保证人的人数进行的分类。保证人为一人的,为单独保证;保证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为共同保证。
二、完全保证和部分保证。这是按照保证的金额进行的分类。对票据金额全部承担保证的,为完全保证;仅对票据金额的一部分承担保证的,为部分保证。我国未明确规定是否承认部分保证,仅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如果将部分保证视为对保证附加的条件,则可认为不允许进行部分保证。
三、正式保证。这是按照保证的方式进行的分类。按照有关保证的规定,进行完整的票据保证记载的票据保证,为正式保证。
四、单纯保证。这是按照保证的内容进行的分类。在进行票据保证时,不附加任何条件的票据保证,为单纯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