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厦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受理条件有哪些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下列人员,并纳入我市就业困难群体,实行相应的帮扶:
1、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且连续6个月以上未实现就业的人员,简称“4050”人员。
2、残疾人。批持有市、区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的居民。
3、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批经市、区民政部门确认享受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一年以上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5、当年度被征地和海域退养的农民渔民,往年被征地和海域退养后未转产转业的农民渔民。
6、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性年满4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指农村持有计划生育部门颁发的独生子女证或持有计划生育部门出具二女户的男性40周岁以上、女性30周岁以上人员。
7、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8、未就业的驻厦部人随军家属和随迁随调家属。
9、离校后返回厦门居住且未实现就业的院校毕生生。
10、刑满释放人员和戒毒康复人员。
二、厦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理依据
1.《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帮扶促进困难群体增收开发困难群体人力资源意见的通知》(厦人社[2019]53号);一、就业困难群体的范围和认定依据将具有本市户籍、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下列人员,纳入我市就业困难群体,实行相应的帮扶:
1、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且连续6个月以上未实现就业的人员,简称“4050”人员。
2、残疾人。指持有市、区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的居民。
3、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指经市、区民政部门确认享受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一年以上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5、当年度被征地和海域退养的农民渔民,往年被征地和海域退养后未转产转业的农民渔民。具体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确认。
6、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性40周岁以上、女性30周岁以上人员。指农村持有计划生育部门颁发的独生子女证或持有计划生育部门出具二女户证明的男性40周岁以上、女性30周岁以上人员。
7、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经各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8、未就业的驻厦部队随军家属和随迁随调家属。指持有驻厦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未就业的随军、随迁或随调家属。
9、离校后返回厦门居住且未实现就业的院校毕业生。
10、刑满释放人员和戒毒康复人员。“未转产转业”、“未实现就业”是指未在我市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就业登记或未参加我市职工社会保险(经调查核实已实现隐性就业或已在厦门市外就业创业的除外)。
2.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就业困难群体实名制管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厦人社[2019]76号)三(二)线上数据比对:每年第二季度,在就业信息采集和村居走访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市信息中心数据交换平台共享相关数据,确认10类就业困难群体帮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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