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作为副总经理,员工辞职需要双薪
2009年5月,张被介绍到北京一家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担任执行副总经理。公司董事长朱女士口头同意,税后年薪为50万。张的公司由香港公司控制。董事会主席朱全年都在香港工作,偶尔会访问大陆公司。本公司的人事、财务及其他具体事务由张先生处理
自张先生加入本公司以来,本公司所有行政及业务人员的劳动合同均已代表本公司签订。公司有20多名员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由张先生签署。去年4月,朱董事长派另一名执行副总经理协助张先生管理公司事务。张认为公司不信任她,所以他有离开的想法。张告诉记者:“该部门派出了一位新的副总裁,他的职位与我完全相同,显然是想赶走我。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赔偿我的双倍工资,以及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的的经济补偿。”
公司:不签订合同是故意要求差异,这是不合理的
2010年9月,张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建议她于2010年4月30日被迫离职,因为公司安排了一名新的副总裁,因此,在仲裁庭的审判中,她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5月至2010年4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22万元,以及1.5个月的经济补偿18000元
,公司辩称,张在公司期间负责全面的工作。在其履行职责期间,所有加入公司的员工作为甲方代表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在张先生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理由是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他的故意行为,因此,他们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是不合理的。对于她的经济补偿请求,公司表示她不同意辞职。她主动离开,所以她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朱主席告诉记者:“我们公司的管理层有自己的规章制度。这里的管理不是很完善。仲裁:公章合同由他负责,不能作为证据
经调查,仲裁委员会认定张的陈述基本属实,双方在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张某提供了本人在工作期间签署的调薪报告、调岗申请、工资单等证据,证明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和工资状况
,公司认为上述证据是张本人签字盖章的。由于该公司的公章合同由张负责,而她本人是负责人,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但是,公司没有对张是否与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提出异议
北京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娱乐营业执照。记者看到,娱乐营业执照上明确写着"主要负责人:张"字样。基于上述证据和双方的要求,仲裁委员会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驳回了张的双倍工资差异请求,并裁定公司应一次性向张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2000元
韩湘琴,北京一格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表示:“当《劳动合同法》刚刚实施时,由于未能签订合同而要求双倍工资的要求大部分得到了支持。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负责人事的员工知道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但是,出于个人目的,他提出辞职时该单位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存在利用其职位隐藏或破坏劳动合同的可能性,负责人员工作休假的员工提出双倍工资的申诉通常不会得到支持。”
据了解,本案争议双方在收到裁决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受理,具体的审理时间尚未确定。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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